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
(川委办〔2018〕13 号)、《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
实施意见》(川委发〔2020〕7 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省基层
中医药人才发展实际,制定本条件。
第二条 四川省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适用于 在我省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(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成都 市所辖区的区级医疗卫生机构)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。
第三条 基层中医药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。基层副 高级职称名称为基层副主任中(藏)医(药)师、基层中西医 结合副主任医师、基层中医副主任护(技)师,基层正高级职 称名称为基层主任中(藏)医(药)师、基层中西医结合主任 医师、基层中医主任护(技)师。
第四条 基层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、答辩和评审相结合方
式,基层正高级职称和民族医药专业的副高级职称实行答辩和评
审相结合方式。
第五条 专业设置为:中医内科、中医外科、中医妇科、中 医儿科、中医骨伤、中医五官科、针灸推拿、中医康复、中药学、 民族医药、全科医学(中医)、中西医结合内科、中西医结合外 科、中西医结合妇科、中西医结合儿科、中西医结合骨伤、中医 护理、中医药管理。 以上专业方向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,经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,予以动态调整。
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
第六条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
(一)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
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的指示精神,在思想上、政
治上、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
致;
(二)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热爱中医药事业,坚持 原则,敢于担当,忠于职守,勤勉尽责,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, 实绩突出;
(三)具有大医精诚的良好品质,自觉弘扬“敬佑生命、救
死扶伤、甘于奉献、大爱无疆”的职业精神,以人为本,仁心仁
怀,严于律己,廉洁从业,严格遵守医德规范,不以医谋私;
(四)任现职以来,胜任本职工作,年度考核合格。
(五)任现职期间,出现下列情况的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:
1、延期 1 年申报: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者;年度考核结果为 “基本合格”的;在医疗“三监管”中受到行政处罚的;其他 违反评审规定的。
2、延期 3 年申报: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者;年度
考核结果为“不合格”的;收受“红包”、索取“回扣”的;
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;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,在申报材料中
瞒报的。
3、影响期内不得申报:受到党纪处分、政务处分、刑事处 罚的,在受处分、处罚期间不得申报,受到党纪处分的。
第七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
(一)基层副高级职称 申报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职称,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、具有中医药学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及其以下,受聘 (基层)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5 年;
2、具有中医药学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,受聘(基层)中
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4 年;
3、具有中医药学博士学位,受聘(基层)中医药中级专业
技术职务满 2 年;
(二)基层正高级职称 申报基层中医药正高级职称,须受聘(基层)中医药副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后,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。
第八条 专业能力
(一)基层副高级职称
1、申报人员须通晓中医药理论,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技 术发展情况,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经验,能熟练运用中医药理 论指导临床工作,能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,在继承发扬中医药 学术技术方面有较大的成绩,能够指导和组织本专业业务工作。
2、执业资格要求。申报医师类基层副高级职称人员,须具
有《执业医师法》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》规定的相应专业执
业准入资格。
临床类别医师申报基层中医药高级职称,需提供省级中医药
主管部门颁发的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知识结业证书。
申报护理类基层副高级职称人员,须具有《护士条例》《护
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》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,且在医疗
机构从事中医护理工作,能熟练运用中医相关护理技能。
3、理论考试要求。申报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职称评审前,须
参加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且成绩合格(民族医药
专业除外)。申报评审专业须与基层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
理论考试专业一致或相近。
4、专题报告。申报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职称评审须提交专题
报告 1 篇,并附证明报告真实性的病例、护理记录、中医药管理
案例或项目等原始工作材料。
(二)基层正高级职称
1、申报人员须通晓中医药理论,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技 术发展情况,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经验,能熟练运用中医药理 论指导临床工作,能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,在继承发扬中医药 学术技术方面有较大的成绩,能够指导和组织本专业业务工作。
2、执业资格要求。申报医师类基层正高级职称人员,须具 有《执业医师法》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》规定的相应专业执 业准入资格。 临床类别医师申报基层中医药高级职称,需提供省级中医药 主管部门颁发的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知识结业证书。 申报护理类基层正高级职称人员,须具有《护士条例》《护 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》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,且在医疗 机构从事中医护理工作,能熟练运用中医相关护理技能。
3、专题报告。申报基层中医药正高级职称评审须提交专题 报告 1 篇,并附证明报告真实性的病例、护理记录、中医药管理 案例或项目等原始工作材料。
第九条 业绩贡献
(一)基层副高级职称
在任现职期内,业绩贡献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1)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保障活动中
做出特殊贡献,获得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 1 次;
(2)获得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医药知识、技能竞
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1 次;
(3)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(排名前 3
位)或实用新型专利(排名第 1 位)1 项(以专利证书为准);
(4)在市级及以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络平台或正 式发行的期刊、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 3 篇,每篇不 少于 800 字;
(5)年度考核获得“优秀”等次 3 次;
(6)作为本单位业务骨干,工作成绩突出,在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工作 20 年及以上,且受聘(基层)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 职务不少于 10 年。
(二)基层正高级职称 在任现职期内,业绩贡献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1)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 动中做出特殊贡献,获得县级党政机关表彰 2 次或获得市(厅) 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 1 次;
(2)获得市(厅)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医药知识、
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1 次;
(3)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(排名前 3
位)或实用新型专利(排名第 1 位)2 项(以专利证书为准);
(4)在市级及以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络平台或正
式发行的期刊、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 5 篇,每篇不
少于 800 字;
(5)本专业论文 1 篇;
(6)参与(排名前 5 位)市(厅)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;
(7)年度考核获得“优秀”等次 3 次;
(8)作为本地区、本单位学科(专业)带头人,在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工作 30 年及以上,且受聘(基层)中医药副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不少于 8 年;
(9)省中青年名中医。
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,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,且年度考核 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,可享受以下倾斜政策:
(一)参加各级党委、政府指派的援外、援藏、援彝工作
满 1 年,可提前 1 年申报;工作满 2 年,可提前 2 年申报。
(二)执行中医药“一带一路”任务满 1 年,可提前 1 年
申报,且视为完成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;
(三)执行中医药区域合作项目任务满 1 年,视为完成对 口支援。
(四)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、四川省十大名 中医工作室学术经验继承人取得出师证书后,可提前 1 年申报; 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,考核结果为优秀并取得出 师证书后,可提前 1 年申报。 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,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。
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,按照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(人社部 第 25 号令)和《关于<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>的贯彻实施 意见》(川人社发〔2016〕20 号)、《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 理办法》(国中医药继教委发〔2007〕2 号)等文件要求,结合 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,参加继续教育。
第十二条 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 任现职期间,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对口支援。 任现职期间,省、市(州)二级及以下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 生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,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本专 业(相近专业)连续 6 个月以上的进修学习。参加省级及以上中 医药行政部门举办的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,且累计参训时间超过 6 个月的,视为完成进修学习。
第十三条 对职称外语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
求,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。
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
第十四条 确有真才实学、成绩显著、贡献突出,受聘(基 层)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,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者,可破格申报评审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职称。
(一)获得省(部)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;
(二)获得省级及以上“五一”劳动奖章;
(三)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;
(四)省中青年名中医;
(五)市(厅)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。
第十五条 确有真才实学、成绩显著、贡献突出,受聘(基
层)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,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
件之一者,可破格申报评审基层中医药正高级职称。
(一)获得全国“五一”劳动奖章;
(二)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;
(三)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;
(四)省中青年名中医。
第十六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 的,从其规定。
第四章 答 辩
第十七条 基层中医药高级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 面试答辩,申报人员均须参加答辩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条件为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
报评审的基本条件,各地、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,制定不低于
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。
第十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、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
录。
第二十条 本条件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,有效期 5 年。 此前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,以本条件为准。本条件未尽事宜, 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、四川省人力
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。
附 录 一、
有关词(语)或概念的特定解释
(一)科技进步奖(及相应奖项):指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
奖、成果奖、自然科学奖、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。
(二)表彰:指党委、政府授予的先进个人、劳动模范,或 政府人事部门参与的系统先进工作者综合表彰等。
(三)省(部)级:指国家各部委和省级政府。
(四)市(厅)级:指省辖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(局)。
(五)基层医疗卫生机构:指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(不 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成都市所辖区的区级医疗卫生机构)。
二、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
(一)学历(学位)。应具备国家教育和中医药行政主管部 门认可的学历,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。
(二)任职资历计算方法。从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 算至申报当年年底。
(三)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职称可直接申报基层中医药正高级
职称,但不可直接申报中医药正高级职称。
(四)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奖项、表彰、荣誉、称号等,均以 个人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。
(五)本条件所提“市”指设区市,不含县级市。
(六)学术论文。 有效期刊是指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网站(http://www.gapp.gov.cn/)查询到、公开发行,且专业 性和学术性较强的期刊。 有效论文是指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在有效期刊上,且正文字数 不少于 1500 字的论文。文章清样、刊用通知、增刊不能认定为 有效论文。 本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、教材 1 部著作代表 2 篇论文;其本人参加出版本专业专著、教材(本人撰写 2 万字 以上)1 部著作代表 1 篇论文。
(七)科普文章。 科普文章是把已有的科学知识、科学方法,以及融于其中 的科学思想和精神,通过文字的方式表达出来,而使之为读者 所能理解的文章。 科普文章须具备以下特点:
(1)科学性。选题科学,论据 确凿,论证合理,文字简洁准确。
(2)创新性。选题要有创新 性,要写别人没有写过的东西,并对今天的实际生活具有指导 和借鉴作用。
(3)实践性。选题必须是在科学探索活动中发现 的,论据必须有实践依据,不能凭空捏造、猜测。
(4)普及性。
选题要有普及性,是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和希望了解的一些问
题。
(八)专题报告。
(1)医师。运用中医药理论指导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
或常见病、多发病的经验总结。
(2)药师。就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、减少不良反应,确保 临床用药安全、有效、合理等方面开展的监测、调查和分析。
(3)护师。运用中医药理论指导的护理能力和技术水平,
以及对疑难病或常见病、多发病实施护理的经验总结。
(4)技师。使用、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、方法等的
分析报告。
(5)中医药管理专业。主持或参与开展某项中医药管理案 例或项目的分析报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