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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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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

(川委办〔2018〕13 号)、《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 实施意见》(川委发〔2020〕7 号)等文件精神,深化中医药职 称制度改革,加强高质量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,助力全省中医药 事业、产业、文化全面发展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条件。

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各类企、事业单位从事中医药 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。

离退休人员和公务员不得参 加职称评审。

第三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、中级和高级职称。

高 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。初级职称名称为医(药、护、技)师(士), 中级职称名称为主治(管)医(药、护、技)师,副高级职称 名称为副主任中(藏)医(药)师、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、 中医副主任护(技)师,正高级职称名称为主任中(藏)医(药) 师、中西医结合主任医师、中医主任护(技)师。

第四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初、中级职称按照《临床医学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》、《预防医学、全科医学、药学、 护理、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》等有关规定 执行,实行全国统一组织、统一考试时间、统一考试大纲、统 —3— 一考试命题、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。副高级职称(民族医 药专业除外)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,正高级职称和民族 医药专业的副高级职称实行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。

第五条 中医药职称专业设置为:中医内科、中医外科、中 医妇科、中医儿科、中医肿瘤、中医骨伤、中医眼科、中医耳鼻 喉科、中医皮肤科、中医肛肠科、针灸、推拿、中医康复、中药 学、民族医药、全科医学(中医)、中医治未病、中西医结合内 科、中西医结合外科、中西医结合妇科、中西医结合儿科、中西 医结合骨伤、中西医结合影像、中医护理、中医药管理。 以上专业方向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,经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,予以动态调整。

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

第六条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。

(一)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的指示精神,在思想上、政 治上、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 致;

(二)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热爱中医药事业,坚持 原则,敢于担当,忠于职守,勤勉尽责,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, 实绩突出;

(三)具有大医精诚的良好品质,自觉弘扬“敬佑生命、救 死扶伤、甘于奉献、大爱无疆”的职业精神,以人为本,仁心仁 怀,严于律己,廉洁从业,严格遵守医德规范,不以医谋私; —4—

(四)任现职以来,胜任本职工作,年度考核合格。

(五)任现职期间,出现下列情况的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:

1、延期 1 年申报: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者;年度考核结果为 “基本合格”的;在医疗“三监管”中受到行政处罚的;其他 违反评审规定的。

2、延期 3 年申报: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者;年度 考核结果为“不合格”的;收受“红包”、索取“回扣”的;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;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,在申报材料中 瞒报的。

3、影响期内不得申报:受到党纪处分、政务处分、刑事处 罚的,在受处分、处罚期间不得申报。

第七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

(一)初级职称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按照《执业医师法》的有关规 定执行,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,可聘任医士职务;取得执业 医师资格,可聘任医师职务。 报考药学、护理、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,须具备医 学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。

(二)中级职称 报考主治(管)医(药、护、技)师,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 1、取得医学相应专业中专学历,受聘担任医(药、护、技) 师职务满 7 年。 2、取得医学相应专业大专学历,从事医(药、护、技)师工 作满 6 年。 —5— 3、取得医学相应专业本科学历,从事医(药、护、技)师工 作满 4 年。 4、取得医学相应专业硕士学位,从事医(药、护、技)师工 作满 2 年。 5、取得医学相应专业博士学位。

(三)副高级职称 申报中医药副高级职称,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1、具有中医药学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及其以下,受聘 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5 年。

2、具有中医药学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,受聘中医药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满 4 年。

3、具有中医药学博士学位,受聘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满 2 年。

(四)正高级职称 申报中医药正高级职称,须受聘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后,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。

第八条 专业能力

(一)副高级职称

1、申报人员须通晓中医药理论,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技 术发展情况,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经验,能熟练运用中医药理 论指导临床工作,能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,在继承发扬中医药 学术技术方面有较大的成绩,能够指导和组织本专业业务工作。

2、执业资格要求。申报医师类副高级职称人员,须具有《执 业医师法》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》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 —6— 资格。 临床类别医师申报中医药高级职称,需提供省级中医药主管 部门颁发的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知识结业证书。 申报护理类副高级职称人员,须具有《护士条例》《护士执 业注册管理办法》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,且在医疗机构 从事中医护理工作,能熟练运用中医相关护理技能。

3、理论考试要求。申报中医药副高级职称评审前,须参加 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且成绩合格(民族医药专业 除外)。申报评审专业须与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 专业一致或相近。

4、专题报告。申报中医药副高级职称评审须提交专题报告 1 篇,并附证明报告真实性的病例、护理记录、中医药管理案例 或项目等原始工作材料。

(二)正高级职称

1、申报人员须精通中医药理论,掌握本专业的学术技术源 流及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情况,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经验,能 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指导临床工作,能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, 在继承发扬中医药学术技术方面有较大的成绩,善于指导和组织 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,具有培养人才的能力。

2、执业资格要求。申报医师类正高级职称人员,须具有《执 业医师法》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》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 资格。 临床类别医师申报中医药高级职称,需提供省级中医药主管 部门颁发的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知识结业证书。 —7— 申报护理类正高级职称人员,须具有《护士条例》《护士执 业注册管理办法》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,且在医疗机构 从事中医护理工作,能熟练运用中医相关护理技能。

3、专题报告。申报中医药正高级职称评审须提交专题报告 1 篇,并附证明报告真实性的病例、护理记录、中医药管理案例 或项目等原始工作材料。

第九条 业绩贡献

(一)副高级职称 申报人员任现职期内,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(1)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 动中做出特殊贡献,获得市(厅)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 1 次;

(2)获得市(厅)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医药知识、 技能等竞赛个人一等奖 1 次或二等奖 2 次;

(3)作为主要完成人(排名前 3 位)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 家中医药行业标准或省级中医药行业地方标准 1 项;

(4)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(排名前 3 位)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(排名第 1 位)3 项(以专利证书为准);

(5)在省级及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官方网络平台或正式发 行的期刊、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 5 篇,每篇不少于 1200 字;

(6)本专业论文 2 篇(SCI、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》、 《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(核心版)》收录期刊本专业论文不 少于 1 篇);

(7)参与(排名前 5 位)省(部)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 —8— 或参与(排名前 3 位)市(厅)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;

(8)按照各级党委、政府的安排,省、市(州)级医疗卫 生机构和非深贫县县级三级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 我省深贫县连续驻点工作满 3 年,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;

(9)省名中医、省中青年名中医。

(二)正高级职称 在任现职期内,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(1)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 动中做出特殊贡献,获得省(部)级党政机关表彰 1 次或市(厅) 级党政机关表彰 2 次;

(2)获得市(厅)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医药知识、 技能等竞赛个人或团体一等奖 2 次或二等奖 4 次;

(3)作为主要完成人(排名前 3 位)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 家中医药行业标准 1 项或省级中医药行业地方标准 2 项;

(4)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(排名前 3 位)2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(排名第 1 位)5 项(以专利证书为准);

(5)在省级及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官方网络平台或正式发 行的期刊、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 8 篇及以上,每篇不 少于 1200 字;

(6)本专业论文 3 篇(SCI、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》、 《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(核心版)》收录期刊本专业论文不 少于 2 篇);

(7)参与(排名前 3 位)省(部)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 或主持市(厅)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; —9—

(8)按照各级党委、政府的安排,省、市(州)级医疗卫 生机构和非深贫县县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 员到我省深贫县连续驻点工作满 3 年,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 以上;

(9)省名中医、省中青年名中医;

(10)市(厅)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。

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,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,且年度考核 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,可享受以下倾斜政策:

(一)参加各级党委、政府指派的援外、援藏、援彝工作满 1 年,可提前 1 年申报;工作满 2 年,可提前 2 年申报。

(二)执行中医药“一带一路”任务满 1 年,可提前 1 年申 报,且视为完成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。

(三)执行中医药区域合作项目任务满 1 年,视为完成对口 支援。

(四)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、四川省十大名中 医工作室学术经验继承人取得出师证书后,可提前 1 年申报;省 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,考核结果为优秀并取得出师证 书后,可提前 1 年申报。 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,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。

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

任现职期间,按照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(人社部 第 25 号令)和《关于<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>的贯彻实施 意见》(川人社发〔2016〕20 号)、《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 理办法》(国中医药继教委发〔2007〕2 号)等要求,结合专业 —10— 技术工作实际需要,参加继续教育。

第十二条 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

任现职期间,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对口支援。 任现职期间,省、市(州)二级及以下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 生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,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本专 业(相近专业)连续 6 个月以上的进修学习;参加省级及以上中 医药行政部门举办的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,且累计参训时间超过 6 个月的,视为完成进修学习。 第十三条 对职称外语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 求,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。

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

第十四条 确有真才实学、成绩显著、贡献突出,受聘中 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,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者,可破格申报评审中医药副高级职称。

(一)获得省(部)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;

(二)获得省级及以上“五一”劳动奖章;

(三)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;

(四)省名中医、省中青年名中医;

(五)市(厅)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;

(六)市(厅)级及以上科研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,并 在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》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 3 篇及以 上或发表本专业 SCI 论著 2 篇及以上。

第十五条 确有真才实学、成绩显著、贡献突出,受聘中医 —11— 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,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者,可破格申报评审中医药正高级职称。 (一)获得全国“五一”劳动奖章;

(二)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;

(三)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;

(四)省名中医;

(五)省(部)级及以上科研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,并 在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》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 5 篇及以 上或发表本专业 SCI 论著 3 篇及以上;

(六)省级政府或中华医学会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进步二 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获奖人员(排名前 3 位),并在《中文核心期 刊要目总览》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 5 篇及以上或发表本专业 SCI 论著 3 篇及以上;

(七)国家科技支撑项目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第一主研 人。

第十六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 的,从其规定。

第四章 答 辩

第十七条 中医药副高级职称和中医药正高级职称评审应 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 加答辩:

(一)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;

(二)民族医药专业的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;

(三)破格申报人员;

(四)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业组根据申报者情况要求答辩 的人员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八条 本条件为全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 审的基本条件,各地、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,制定不低于本条 件的申报评审条件。

第十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、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 录。

第二十条 本条件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,有效期 5 年。 此前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,以本条件为准。本条件未尽事宜, 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。

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、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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